咨询电话

报考指导表

微信群微信群| 公众号公众号| 在线客服
您现在的位置:浙江自考网>复习资料 > 正文

2024年4月浙江自考合同法学习笔记 赠与合同

时间:2023-10-31 11:39:55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2024年4月浙江自学考试正在备考阶段,请广大考生关注“浙江自考网”,及时获取模拟试题、历年真题、最新浙江自考成绩、浙江自考报名、浙江自考备考经验等信息!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赠与属于有名合同,而非单方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必须存在给予行为。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而以赠与人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4.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

  1.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2.瑕疵担保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有二:一是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赠与合同的终止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依据其意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在赠与合同制度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已无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但在下列情况下,赠与人仍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赠与人就原已经履行的赠与,无权楗受赠人返还。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浙江自考网便捷服务

  • 微信公众号
  • 考生交流群
  •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加关注微信公众号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 考生交流群 扫一扫加入微信交流群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

在线咨询

APP
下载

联系
电话
扫描
二维码
反馈
建议
回到
顶部
APP

400-869-6989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