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立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3、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4、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因为只有实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会支付报酬。 5、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2、忠诚和尽力的义务。 3、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费用,如果委托人与居间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居间人负担。因为在居间活动中,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已经包含在了居间报酬中。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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