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报考指导表

微信群微信群| 公众号公众号| 在线客服
您现在的位置:浙江自考网>复习资料 > 正文

2023年10月浙江自考合同法学习笔记 损害赔偿

时间:2023-10-27 11:48:52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2023年10月浙江自学考试正在备考阶段,请广大考生关注“浙江自考网”,及时获取模拟试题、历年真题、最新浙江自考成绩、浙江自考报名、浙江自考备考经验等信息!

         一、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特征有: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而且是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应相当于对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3.赔偿损害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合同法》规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既可以约定具体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 4.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 二、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方法的关系 1.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的关系。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是两种不能相互替代的救济方法,两种方式可以并用。 2.损害赔偿与违约金关系。这两种救济方式也可以并用,即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够补偿损失时,对不足部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的关系。这两种救济方式也是可以并用的。 三、约定损害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损害赔偿实际上一种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定损害赔偿的不足,通过对赔偿数额的约定,可以解决非违约方在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的举证困难。约定损害赔偿优先于法定损害赔偿适用。 四、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负赔偿责任。所谓全部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积极损失也称为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他称作利润损失。 五、损害赔偿的限制 1.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根据《合同法》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简言之,是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以想到的,如果违约将会给对方造成什么样的损失。如购买原材料合同中,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是将会使买方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并因此造成损失,对此损失专访应承担责任。但由于此原因,使得买方信誉受到影响,业务大减,损失惨重,对此损失专访不承担责任。 2.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1)在合同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属于混合过错,可以减轻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责任。(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对该扩大的损失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3)如果因为违约使受害人免除履约义务而节省了履约费用,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应扣除受害人所得的利益。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浙江自考网便捷服务

  • 微信公众号
  • 考生交流群
  •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加关注微信公众号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 考生交流群 扫一扫加入微信交流群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

在线咨询

APP
下载

联系
电话
扫描
二维码
反馈
建议
回到
顶部
APP

400-869-6989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