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包括8个,但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法》只是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最好能将这些条款在合同加以明确规定,但并不等于缺少了其某个条款会导致合同无效。但一般来讲,合同中的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在合同中是不可缺少的,否则将会导致合同因不能履行而无效。至于其他条款,如果合同中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加以确定或推定。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一旦欠缺,合同就不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直接规定某种特定合同应当具备的某些条款;也可以是人约定产生。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某于合同的明示条款;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指仍需商定,需要根据情况加以确定的条款。此类条款不妨碍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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