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罢免要求的提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2.表决及通过
(1)表决
①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全体会议表决。
②向常委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③在表决罢免案之前,应由提出罢免案的一方作出罢免案的理由说明,然后由被提出罢免案的代表进行申辩,最后进行表决。
(2)通过罢免
①在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上通过罢免,须分别经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才能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②若被罢免的代表是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或者是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那么其代表职务被罢免后,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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