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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2020-04-14 15:49:12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确保成人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成人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第六条 浙江省学校代码:103。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高起本和专升本,业余和函授。

  第八条 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第九条 招生专业:财务管理、旅游管理、工商管理、工程管理、机械工程、电子商务、广告学、汉语言文学、计算机科学、城乡规划。

  第十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越州大道95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校成人高考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成人高考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成人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与组班

  第十四条 学校2019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成人高考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个别专业录取人数不足15人不开班,经征求考生意见后可转入我校相同考试科类的其它专业。函授站(教学点)人少不开班则转入学校本部或附近函授站(教学点)。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五章 入学复查与收费

  第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考新生,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二十条 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学校报到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本校及下属各教学站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我校根据浙价费[2014]245号“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越州大道958号

  邮 编:312030

  联系电话:0575-8111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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