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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制度》自学考试真题试卷及答案四【2010年7月】

时间:2021-05-24 11:39:51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5.简述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对申请公证事项由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并对申请人的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产生法律上的影响。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因为公证的目的是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不是解决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之内。对于超过公证机构业务范围的要求,不能受理,但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要求解决。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对于不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的事项,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

36.简述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

37.简述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答案: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国家司法部属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厅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机关,所以不能具体办案。它的具体职责是:

⑴管理劳改、劳教工作;

⑵管理和领导司法干部的培训工作;

⑶管理和领导法律顾问处及律师工作;

⑷管理公证工作;

⑸进行法制宣传;

⑹管理和领导司法助理员工作;

⑺管理和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⑻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

⑼调查研究司法工作的政策、理论问题等等。

国家司法部除了上述工作职责外,还要管理高等政法院校的设置,领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编纂法令,以及对外联络等司法行政工作。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关系是监督、指导的关系。总体上讲,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自律性的行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制定有关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方面的部门规章,此项职权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如制定律师考试和考核办法,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等。第二,授予律师资格、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对经考试合格或考核批准的人员授予律师资格,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第三,办理律师事务所的登记和年检。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年检材料审查后报送登记机关进行年检。第四,审核批准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设立驻国外的分支机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国或地区的政府批准。第五,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省级和设区的市的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违法的律师作出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身律性组织,是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实现行业自治的重要的组织机构。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表现在:(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以及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给予律师奖励或处分。在我国,全国设立中华律师协会,省和设区的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的职责侧重于对律师的业务指导,交流工作经验和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法治与律师制度日益健全的条件下,律师协会在律师行业的管理活动中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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