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论述题(14分)
33.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268/269
答: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这是民法、亲属法中的公平原则、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四项情形,包括五种违法行为,便是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作如下分析:
(1) 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离婚是由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上述违法行为和离婚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并未离婚,或虽然离婚但并非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均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对于无过错一语,不应作机械的、绝对化的理解。另一方在或长或短的婚姻生活中可能也有某些过错,只要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视为无过错方。
(4)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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