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 1 小题,共 13 分)
39、2007 年 2 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其中,甲、乙各以 100 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 100 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至 2010 年 9 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2010 年 3 月,甲向银行借款 200 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
问题: (1)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2)龙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
(4)董事会的担保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不合法。 (2 分) 《公司法》第 51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监事会主席。 (1 分)
(2)有效。 (2 分) 《公司法》第 34 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本案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 分)
(3)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2 分) 《公司法》第 28 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 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 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丙没有将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属于未缴纳出资,所以可以认定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1 分)
(4)不合法。 (2 分) 《公司法》第 16 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董事会为借款提供担保并不合法,应该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后再做出是否提供担保。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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