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参见第六章第二节)
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3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生活保持义务。
法律属性和特点有三:一是抚养义务的无条件性;二是抚养内容的复合性;三是抚养义务的长期性与持续性。
(2)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生活扶助义务。
条件:一是成年子女因客观原因无独立的谋生能力也无其他生活来源因而需要抚养,如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二是父母具备负担能力,即父母在维持自己的生活外还有承担抚养义务的给付能力。
(3)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扶养是生活扶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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