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的分类
婚姻家庭法上的扶养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依扶养主体间辈分之不同,可分为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及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
2、依扶养的方法之不同,可分为同居生活的扶养与不同居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
3、依扶养的条件及程度之不同,可分为生活保持义务与生活扶助义务。
这种分类以瑞士民法为代表。瑞士民法分扶养义务为:夫妻、父母子女间的“生活保持义务”与其他亲属间的“生活扶助义务”两种。夫妻、父母子女为现实的全面生活共同体,且互负共生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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