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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浙江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专利申请人

时间:2024-03-14 14:12:09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2024年4月浙江自学考试正在备考阶段,请广大考生关注“浙江自考网”,及时获取模拟试题、历年真题、最新浙江自考成绩、浙江自考报名、浙江自考备考经验等信息!

  专利申请人

  一、专利申请人的概念

  1、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专利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国籍。有资格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单位;外国人要在我国申请则需:第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第二,无居所或营业所的,应依其所属国与中国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或互惠原则,按我国专利法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2)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且拥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

  二、专利申请人的种类

  1、就职务发明创造而言,其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属单位为专利申请人;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按合同约定归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申请人。

  2、就非职务发明创造而言,其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是专利申请人。

  3、就合作发明创造而言,其合作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是专利申请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4、就委托发明创造而言,委托合同约定的人为专利申请人;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申请人。

  三、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1、对其后由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而言,该申请人取得了在先申请人的地位;

  2、有权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

  3、发明专利申请案公开后,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4、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被驳回、被撤回或被视为撤回以前,专利申请人可以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5、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还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请求权、陈述意见权、实审请求权以及放弃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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