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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浙江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实用性

时间:2024-03-14 14:12:08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2024年4月浙江自学考试正在备考阶段,请广大考生关注“浙江自考网”,及时获取模拟试题、历年真题、最新浙江自考成绩、浙江自考报名、浙江自考备考经验等信息!

  实用性

  (一)实用性的含义

  1、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依此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产品的,该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申请专利的发明是一种方法的,该方法就必须能在产业上使用。

  2、“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含义:

  (1)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实践;

  (2)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

  (3)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效果。

  (二)审查原则

  1、以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否实施,应以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施为准。

  3、实用性与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如何创造出来的以及是否实施无关。

  (三)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

  1、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

  3、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

  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

  5、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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